招生简章
招生对象:3至6岁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的幼儿。小班:满3周岁,中班:满4周岁 大班:满5周岁。
1、持有常住户口(户口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为有效)的适龄幼儿;因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且具有有效动迁证及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2、持有房产证(产权人是幼儿父母或幼儿本人的为有效)的适龄幼儿,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3、幼儿本人暂无本地户口,但父母一方具有上述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按父母一方的本地常住户籍地做统筹安排。
4、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本市人事局颁发的《居住证》,如有房产证,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如无房产证,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并视幼儿园班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5、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并持有招生范围内居住证明的,由教育署视各区域招生情况协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