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盗窃财物并出卖。
英steal and sell; ill-gotten property;
⒈ 亦作“盗卖”。盗窃出卖;私自出卖。
引《元史·食货志五》:“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
清 唐鉴 《谕发膏火田总管值年首士执照》:“本府已将盗卖之契追缴,分别惩创退耕。”
《文明小史》第三回:“现在 柳知府 胆敢私自卖与外国人,絶灭我们的产业,便是盗卖皇上家的地方。”
鲁迅 《花边文学·大小骗》:“这些名人在卖着他们的‘名’,不知道可是领着‘干薪’的?倘使领的,自然是同意的自卖,否则,可以说是被‘盗卖’,‘欺世盗名’者有之,盗卖名以欺世者又有之,世事也真是五花八门。”
⒈ 盗窃他人或公众物品,并加以销售。
例如:「公家机关的物品,有时会被品行较差的员工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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