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自招祸患。
例陈寅曰:“昔吾主范氏,今子主赵氏,又有纳焉,以杨楯贾祸,弗可为也己。”——《左传·定公六年》
英court disaster;
⒈ 招致灾祸。
引《左传·定公六年》:“以杨楯贾祸,弗可为也已。”
宋 范仲淹 《稼穑惟宝赋》:“徒闻贾祸之辱,莫见作甘之德。”
洪深 《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二章三:“作家们抹杀了社会而单谈性格,恐怕因为是谈社会可贾祸而谈性格没有危险罢。”
⒈ 自己招惹祸害。也作「贾害」。
引《资治通鉴·卷五·周纪五·赧王五十年》:「虽其专恣骄贪足以贾祸,亦未至尽如范雎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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