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⒈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引明 黄瑜 《双槐岁钞·石主事捄师》:“李祭酒 时勉 忤权璫 王振,枷号於监前。”
《清史稿·仁宗纪》:“刑部疏,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矇混捐保职官。得旨:枷号两个月,遣戍 黑龙江。”
郭希仁 《从戎纪略》:“云山 因 苟 军之抢掠 乾州,深恶之,到 乾 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枷号辕首。”
⒈ 带枷示众。
引元·石君宝《秋胡戏妻·第四折》:「著重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
《金瓶梅·第一七回》:「圣旨下来,拿送南牢问罪。门下亲族用事人等,都问拟枷号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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