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处以杖刑。
⒈ 谓处以杖刑。
引宋 苏轼 《乞医疗病囚状》:“欲乞每有病囚,令狱官、县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监医官及本辖干繫官吏觉察,如诈称病,狱官、县令皆科杖六十。”
《宋史·食货志上二》:“﹝ 绍兴 ﹞十五年,户部议:‘准法,输官物用四钞……若輒取户钞,或追验於人户者,科杖。’”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