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事理。
⒉ 治政之体要。
⒊ 论说体裁。
⒈ 犹事理。
引《后汉书·儒林传下·李育》:“﹝ 李育 ﹞尝读《左氏传》,虽乐文采,然谓不得圣人深意,以为前世 陈元、范升 之徒,更相非折,而多引图讖,不据理体,於是作《难左氏义》四十一事。”
⒉ 治政之体要。
引《北齐书·源彪传》:“度支尚书 元脩伯,魏 文成皇帝 之后,清素寡欲,明识理体。”
《旧唐书·辛替否传》:“若以造寺必为其理体,养人不足以经邦,则 殷 周 已往皆暗乱, 汉 魏 已降皆圣明。”
《资治通鉴·唐中宗景龙二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云:“理体,犹言治体也,避 高宗 讳,以‘治’为‘理’。”
宋 王谠 《唐语林·言语》:“魏 徵 陈古今理体,言太平可致, 太宗 纳其言。”
《元典章·刑部二·禁治游街等例》:“游街拷掠,诚非理体;若不禁治,枉伤人命,关係非轻。”
⒊ 论说体裁。
引唐 李华 《<萧颖士文集>序》:“贾谊 文词最正,近於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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