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治狱之官。
⒈ 治狱之官。
引《后汉书·陈宠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
《北齐书·循吏传·苏琼》:“理官忌惮,莫敢有违。”
宋 洪迈 《夷坚志补·闻人邦华》:“吏以告理官,遣还家,半日死。”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三:“家父做了 宣德府 理官,殁於任所。”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箸议第六》:“礼官之后为名家 邓析子 氏、 公孙龙 氏,理官之后为法家 申 氏、 韩 氏。”
⒈ 职官名。治理狱讼的官吏。
引《汉书·卷三〇·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三》:「崔生告诉道:『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殁于任所。』」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