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
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
引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台省·汤刘二御史再谴》:“鼐 论风宪官受财,议革职赎徒,上特旨发 肃州卫 充军。”
《明史·姜埰传》:“乃命移刑官定罪,尚书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 开元 赎徒。”
清 吴伟业 《鹿樵记闻·粤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逮治坐赎徒。”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