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处理非常事件时,临时使用的刑法。
⒈ 处理非常事件时,临时使用的刑法。
引清 唐甄 《潜书·权实》:“国有常刑,有变刑。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议之,人主不敢私。变刑者,雷霆之威也;英主神之,羣众不得与。常刑齐小人,变刑以治元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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