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赐圜”。
⒉ 旧时放逐之臣,遇赦召还谓“赐环”。语本《荀子·大略》:“絶人以玦,反絶以环。”杨倞注:“古者臣有罪待放于境,三年不敢去,与之环则还,与之玦则絶,皆所以见意也。”
⒈ 亦作“赐圜”。旧时放逐之臣,遇赦召还谓“赐环”。
引语本《荀子·大略》:“絶人以玦,反絶以环。”
杨倞 注:“古者臣有罪待放於境,三年不敢去,与之环则还,与之玦则絶,皆所以见意也。”
唐 张说 《出湖寄赵冬曦》诗之二:“湘浦 未赐环, 荆门 犹主诺。”
明 陈汝元 《金莲记·闻繫》:“自解一官,又经数载。 軾 儿謫任 武林,未获赐环消息; 辙 儿召居諫院,犹然落魄规模。”
清 陈康祺 《壬癸藏札记》卷一:“他书多称 稚存 赐圜,由 文正 力,盖非事实也。”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呜呼 长素,何乐而为是耶?热中於復辟以后之赐环,而先为是齟齬不了之语,以耸东胡羣兽之听,冀万一可以解免。”
⒈ 被放逐之臣赦罪召还为「赐环」。
引语本《仪礼·丧服》唐·贾公彦·疏:「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玦则去。」
唐·张说〈出湖寄赵冬曦〉诗:「湘浦未赐环,荆门犹主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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