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为阻止恶行而责罚之。
⒈ 为阻止恶行而责罚之。
引《新唐书·柳浑传》:“左丞 田季羔 从子 伯彊 请卖私第募兵助讨 吐蕃,浑 曰:‘……讨贼自有国计,岂容不肖子毁门构,徼一时倖,损风教哉!请薄责以示惩沮!’”
《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四年》:“至於告老之人,虽已谢事,亦宜少示惩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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