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提倡并阐明。
⒈ 提倡并阐明。
引清 周亮工 《书影》卷三:“濂洛 诸君子,倡明理学,厥功不细。”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三:“旧冬 宗夏 初归,始为之倡明此事。”
胡适 《费经虞与费密》引《新繁县志·人物》:“﹝ 费密 ﹞晚年穷困,閤户著书,篤守古经,倡明圣学,以教及门。”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