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历代从水道运粮,每石另加米数斗,随漕起运,作为沿途耗折之用,谓之“斗耗”。
⒈ 历代从水道运粮,每石另加米数斗,随漕起运,作为沿途耗折之用,谓之“斗耗”。参见“耗米”、“雀鼠耗”。
引《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二年》:“上以漕运自 晋 汉 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詔自今每斛给耗一斗。”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