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雇用之值。
⒈ 雇用之值。按,《汉书·食货志下》作“顾租”。
引《资治通鉴·汉文帝前五年》:“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
胡三省 注引 颜师古 曰:“雇租,谓雇佣之直,或租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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