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之仓库。
⒉ 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其后,于1939年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⒈ 官府之仓库。
引《宋史·任伯雨传》:“﹝ 伯雨 ﹞调 施州 清江 主簿。郡守檄使涖公库,笑曰:‘里名 胜母,曾子 不入,此职何为至我哉?’”
宋 周密 《齐东野语·赵伯美》:“求 盱江 僚属之荐举则有书,求 盱江 公库之文籍则有目。”
⒉ 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其后,于1939年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⒈ 政府经管现金、票据、证券和其他财物的机关。而关于现金、票据、证券的出纳、保管、移转及财物契据的保管交易,则指定银行为代理机关。分有国库、省库、市库和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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