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吏部对地方官吏的选派任命。注,注官,即按资叙授官。
⒈ 吏部对地方官吏的选派任命。注,注官,即按资叙授官。
引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记事》:“差注之失,谓应差近远之类。”
《宋史·选举志四》:“又詔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牓闕差注。”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