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刺字定罪。
引《元典章新集·刑部·俞盗诸例》:“放偷盗十贯以上,再犯,首从贼徒,亦合依上例计赃,刺断流配,所据偷盗头口赔赃。”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