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放逐处罚。
⒈ 放逐处罚。
引宋 苏轼 《杭州召还乞郡状》:“及窜责 黄州,每有表疏,先帝復对左右称道,哀怜奬激,意欲復用,而左右固争,以为不可。”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七:“门人 张耒 时知 潁州,闻 坡(苏軾 )卒,出己俸於 荐福禪寺 修供,以致师尊之哀,乃遭论列,责授 房州 别驾, 黄州 安置。虽名窜责,馨香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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