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贪赃。
⒈ 犹贪赃。
引《宋书·刘湛传》:“﹝ 湛 ﹞为人刚严用法,姦吏犯赃百钱以上,皆杀之,自下莫不震肃。”
唐 吴兢 《贞观政要·政体》:“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
《清史稿·世祖纪二》:“丁卯,定犯赃例,满十两者流 席北,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