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胡乱冒充。
⒈ 胡乱冒充。
引明 张居正 《三辞恩命疏》:“若靦颜滥冒,不知止足,则瘝素之罪,臣实尸之;贪进之戒,臣先犯之。”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四》:“当事者纳其重贿,即滥冒功赏,岁以为常。”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士阶条例》:“明太侯 以秀才 丁士梅 为 苏州郡 知郡,又以秀才 曾泰 为户部尚书,是秀才之科甚高,不容滥冒。”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复制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