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东
韶关市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城第三小学招生信息
2013年韶关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教育,建设幸福美好韶关”为工作目标,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在韶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
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三、招生原则
(一)划片招生,学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实行公办小学、初中划片招生,学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政策。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划片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划片方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浈江、武江两区的初中划片方案须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韶钢一中初中、韶钢实验学校、韶钢四小的划片方案委托曲江区教育局按“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报我局核准后施行;厂矿办学校的招生由其教育科(处)自行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中小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不得拒绝接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三)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经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招收特长生原则上面向本县(市、区)范围,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原就读小学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四、划片认定依据
按学生与其父母居住的、与户籍相一致的实际家庭住址安排入学,挂靠户口、寄住不能作为入学依据。具体要求是:
(一)学生户籍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若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作为划片的依据。
(二)户口随祖父母、外祖母或监护人,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片内依法入学: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4.孤儿。
(三)因市政工程由政府安排迁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
(四)其他户口情况特殊者,由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县级教育部门审查核实,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五、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公办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含进城务工人员,下同)子女的入学问题,主动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调查摸底,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流动人口子女。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护人要有务工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有有效的当地固定住所证明;三是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连续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四是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就学联系函。
(二)市内跨县域流动的人员子女。市内跨县域流动的人员子女办理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护人要有当地务工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具有有效的当地固定住所证明;三是具有本市户籍;四是要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就学联系函。
上述两类人员的相关证明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办妥。持上述证明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取其借读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报读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办学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审核其招生方式、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布实施。对民办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七、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同步进行。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三类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对确实不适合随班就读而本地又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指导、动员这些残疾儿童到相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报名及招生时间
(一)小学、初中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及相关厂矿教培处(科)自行安排。小学六年级学生入读初中统一在所就读小学报名,初中招生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后进行,所有学校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前均不得承诺和确认录取新生,以确保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2013年6月30日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报名的截止日期,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完成小学学业的学生需回我市就读初中的,应在6月30日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填表,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逾期办理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三)各类学校应在2013年8月10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各初中学校按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学生报到,进行户口审查。凡户口不符合要求者,一律退回到原所属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整。
九、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加强学籍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6号),使用全市统一表式的学籍卡及学生学籍档案。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有关负责人和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小学升初中学生需填写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卡(见附件1),登记卡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组织专人填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逐级签字盖章。登记卡上要粘贴小学六年级学生近期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登记卡在录取前统一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录取后,经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划片方案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录取学校将其作为学籍管理资料存档,严禁个人提留,严禁复制、造假。录取学校将录取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分别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浈江、武江两区同时将电子文档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填写好辖区内小学《韶关市初中招生报名花名册》并以电子表格呈现(格式见附件2),并于4月30日前将电子表格上报我局基础教育科。《花名册》的报名号、姓名应与《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卡》相一致。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接受片外学生入学。市直及区属学校政策性跨区招生由我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协调。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学生要办理借读手续,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学校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入学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为该校学生,各学校不得擅自二次录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得发布招生广告。
(三)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五零班额”工程。
小学、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划片后不超班额。目前因特殊原因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7月5日前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四)严格执行常态分班制度。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各学校要实行常态编班,严禁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级,严禁分快慢班。分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我局将对市区部分学校分班进行重点监督。学校分班后要将分班结果加盖公章,张贴公示,学校不得擅自调整且分班结果要保持到学生毕业。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允许,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