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考试条件
1.教资开始笔试、面试均合格,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2.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要有《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身体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按照要求参加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思想品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张家口教师资格证认定现场所需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按个人情况提供)
1.身份证件原件
2.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户籍在张家口市的已毕业人员,或应届毕业生、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需要提供。
2. 居住证原件
持有张家口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
3. 学生证原件
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
4. 人事关系证明
驻张家口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需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张部队。
二、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三、考试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网报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现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