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积分入学积分如何查询?怎么算积分?

更新时间:2022-05-31 21:20来源:名校网

东莞积分入学社保积分项目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5个险种。

分值: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2分。

报名时候具体操作:

1. 在系统上如实、准确录入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不用上传身份证或社保卡照片。

2. 人社部门根据家长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和评分。

3. 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如果家长想自己查看社保分数的,可以关注东莞社保公众号查询,具体步骤:

第一步,关注“东莞社保”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社保服务”

第二步,点击“个人查询”,授权登录社保卡

第三步,点击最底部“积分入学查询”即可查看自己的积分分数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2分。

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居住证分数怎么计算

分值:累计满一个月为1分(以30日作为1个月

其一,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非东莞市

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从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其二,东莞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东莞市

以家长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其三,户籍有调整的家长方

(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以及“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本项目合计家长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积分项目和分值

1.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1)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非东莞市):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

(2)东莞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东莞市):以家长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家长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以及“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本项目合计家长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2.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2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3.在本市纳税情况

家长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其中: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请积分制入学,其税额统计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本项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积分规则计算积分,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家长方申请积分入学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2019年度前(不含2019年)积分规则如下: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2019年1月1日起积分规则如下: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4.在本市居所情况

 

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申请人、或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在东莞市拥有多套符合评分标准的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参与积分,该项目不叠加计算。

(一)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

(二)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道),10分。

申请人提供的自有居所权属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予以审核并评分: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人名下的。

第二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家长方名下的。

第三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家长方配偶名下的。

第四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人或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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