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需提供的证件:
一、本区户口或在学校服务片区有产权房的
1.户口本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交数发票、入住证明、物业缴费凭证等能证明入住的佐证材料)。
二、本区户口但无产权房的
1.户口本
2.父母离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
3.房屋租赁协议。拆迁户还需提供拆迁协议和临时居住地村(居委会)居住证明。
三、进城务工、经商、办厂人员子
1、户口本
2.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招生原则及纪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开平市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基本原则,由市教育局及各中心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分布、招生规模、所在社区、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各学校招生区域。中心学校根据各学校的招生区域,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安排。民办学校在核定招生范围内组织报名工作,录取新生,不得进行计划外招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公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三)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建立学籍。各学校根据省定标准班额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均衡分班。各学校应在开学1个月内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籍建档和确认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招生计划经核定、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市教育局不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规范招生行为,阳光招生。各校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公布招生咨询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入学相挂钩的其他费用,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