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标准
1.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师法》要求的义务,遵循教师职业道德,合乎教师行为规范。
2.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文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质,应当具备研究生或是高校本科毕业学历。
4.具有担负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备挑选教育课程内容与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把握和运用教育、心理知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管理学生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及其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2)需参与省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并达标。
5.具有较好的体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求,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普通话水平应当做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之上规范,其中语文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规范,语音教师普通话水准应达到一级乙等或以上规范。
办理时长
星期一至星期五
秋冬春天(9月1日~5月31日)早上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天(6月1日~8月31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邢台市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师范教育科。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包含审理、核查、确定程序:
1.审理
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齐备、合乎法定方式的,教育厅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扣除申报材料生效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法定方式的,教育厅将于扣除申报材料生效日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组织传出《河北省教育厅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必须更正的所有材料内容。接到所有满足条件的补正材料生效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2.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征询厅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建议,作出准许或是不批准的决策。
3.确定
确定批准的,出示《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出示《河北省教育厅事项不予审批决定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