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苏州市工业园区莲花学校小学部招生信息
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莲花学校小学部招生简章
【招生范围】:莲花新村一、二、三、四、五区
【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凡2008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报名流程】:
网络报名(在苏州工业园区莲花学校施教区范围已购房,且父母和孩子的户籍与房产证一致,实际居住;在苏州已购房,但户口不在苏州方可进行报名):
5月18日——6月5日家长可登陆园区小学新生信息采集平台进行网络报名。(详见校园网:http://www.lhxx9.net/Item/7272.aspx)
6月7、8日请家长携带网络报名打印登记表以及相关证件,到学校现场审核,等待学校录取结果。(验审材料合格方视报名成功)
现场报名、资料审核:
苏州市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7~9日(周六~周一)。
我校集中报名登记时间为6月7日、8日(周六、周日)。
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为6月7日、8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00;请带好网络打印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登记时间为6月7日、8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00。请携带好相关材料。(验审材料合格方视报名成功)
6月9日(周一)8:00~16:00,学校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传达室接待补报名、登记手续。
【现场报名、资料审核需要带的材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所需材料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主页(户口本第一页)、父亲页、母亲页、孩子信息复印在一张A4纸>)、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和主要信息A4纸复印件)、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学生近期1寸证件照片一张等。
备注:如提供祖父母房产证,需到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父母“无房证明”。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为: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页(户口本第一页)、父亲页、母亲页、孩子信息复印在A4纸一面,另一面复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居住满一年),包括居住证、社区租住记录、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A4纸复印件)。已经购房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③父母(园区)务工证明或(园区)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④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⑤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⑥学生近期1寸证件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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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苏州工业园区莲花学校小学部招生范围
星湖街以东、金鸡湖大道以南、星塘街以西、独墅湖大道以北区域内的住宅楼盘,包括莲花新村一至八区、绿洲别墅、蝴蝶湾、星湖名轩、星东公寓等
2013年苏州市工业园区莲花学校小学部招生简章
一、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凡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及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2013年6月8日(周六)至10日(周一)。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请带好小孩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A4纸。)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