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苏州市相城区御窑小学招生信息
2014年苏州市相城区御窑小学招生简章
一、2014年御窑小学施教区范围:
苏虞张以东,
朝阳河以南,元和塘以西。
二、现场报名及登记点登记办法:
(一)现场报名办法
1、入学对象:
凡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校施教区常住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产证或房卡)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携带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注明:1、户口本上显示户口迁移日在2014年6月7日之前;
2、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是指登记性质为“住宅”类的房产证或房卡;
3、拆迁户未办房产证的请协带拆迁协议以及安置房属地社区开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材料;
4、地段生的认定参照《2014年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的有关细则。
3、报名地点:御窑小学
4、报名时间:
2014年6月7日(周六)至9日(周一),逾期视作放弃,不予补办理
上午:8:00——下午3:30
5、有关情况说明:
若入学对象之前未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入学信息,则先去居住地社区进行核准、补登记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资料通过后,6月底再组织补报名。
居住地社区补登记时间:2014年6月7日(周六)至10日(周二),逾期视作放弃,不予补办理。
上午:8:30——下午4:00
(二)登记点登记办法
1、登记对象:
(1)凡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已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买房且具有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的适龄儿童。
(2)凡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目前租住在本施教区内,符合“三稳定”随迁子女认定标准的儿童。以下认定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①在本施教区内连续居住,且持中心商贸城派出所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②父母在元和辖区内企业工作且连续交纳1年或1年以上本区社保,或父母在元和辖区内生产经营持有1年或1年以上营业执照且连续交纳1年或1年以上本区社保;
③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且无违法生育记录的有关证明。
2、携带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1)施教区范围内买房且具有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的适龄儿童:原户籍地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符合“三稳定”随迁子女认定标准的儿童:原户籍地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有效居住证件、住房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社保证明。
★注明:1、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的认定标准:购房合同签约日、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开具日均在2014年6月7日之前;
2、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3、登记地点:玉成社区服务中心(御窑路玉成家园二期内,相城实验中学往北500米)
4、登记时间:
2014年6月7日(周六)至9日(周一),逾期视作放弃,不予补登记
上午:8:00——下午3:30
咨询电话:69572611
★注: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先行在安排的登记点登记信息,该登记不作为任何入学凭证。街道将结合学校现场报名、登记点登记及学额安排实际情况,按分批逐类的原则,再统筹安排元和辖区内学校适度招收,具体报名情况将在6月底另行通知。
三、学校入学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68838053 联系人:曹老师
开通时间:5月20日起至6月30止(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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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苏州市相城区御窑小学招生简章
一、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凡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及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2013年6月8日(周六)至10日(周一)。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请带好小孩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A4纸。)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